原告:XX。

被告:白山市吉庆参茸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敏。        

原告XX与被告白山市吉庆参茸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XX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回对被告白山市吉庆参茸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XX负担。        

审判员张洪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权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