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
被告:白山市吉庆参茸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敏。
原告XX与被告白山市吉庆参茸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XX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回对被告白山市吉庆参茸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XX负担。
审判员张洪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权雪怡
原告:XX。
被告:白山市吉庆参茸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敏。
原告XX与被告白山市吉庆参茸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XX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回对被告白山市吉庆参茸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XX负担。
审判员张洪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权雪怡
{/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