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圣军,男。
被告:重庆市安沃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力,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汪圣军与被告重庆市安沃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汪圣军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圣军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安沃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圣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5元,由汪圣军交纳。代理审判员张威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郭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