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仲吾。
被告:李小容。
原告刘仲吾与被告李小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收到诉状。
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小容的起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仲吾负担。
审判员张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潘云林
原告:刘仲吾。
被告:李小容。
原告刘仲吾与被告李小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收到诉状。
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小容的起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仲吾负担。
审判员张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潘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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