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仲吾。

被告:李小容。        

原告刘仲吾与被告李小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收到诉状。        

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小容的起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仲吾负担。  

审判员张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潘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