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鞍平,男,199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张小梅,女,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海安县。
原告朱鞍平与被告张小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因原告朱鞍平与被告张小梅已经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故原告朱鞍平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鞍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鞍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朱鞍平负担。代理审判员金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汪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