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昌顺,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

被告浙江维康医药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603号三楼。法定代表人张著华,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顺与被告浙江维康医药零售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吕天禄、蔡丽娟、齐晓璐调解,原告李昌顺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维康医药零售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昌顺撤回对被告浙江维康医药零售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贾会

颖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段立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