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富蓉,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春,女,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亮,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富蓉与被告王海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7.19元,由原告李富蓉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员严晓为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