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天弘,男,199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威,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鸣瑶,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天弘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天弘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天弘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天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元,由原告任天弘负担。
审判员季文超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骆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