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萌,女,199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芝罘区李抗战百货商行,工商登记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37号御金台B座1922。
原告徐萌与被告芝罘区李抗战百货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审理的(2017)津0116民初62705号原告徐萌与被告汉川市米诺可烘焙用品经营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2017)津0116民初62710号原告徐萌与被告南昌米果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两份判决,因徐萌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二审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窦洪武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王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