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协外认71号
申请人:吴某,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朝鲜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大韩民国京畿道华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吉林仁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吉林仁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宋某,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住大韩民国大田西区。
申请人吴某申请承认大韩民国大田家庭法院2021第2350号确认书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吴某申请称,申请人吴某与被申请人宋某离婚一案,大韩民国大田家庭法院作出2021第2350号确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承认上述裁判文书。
经审查认定:大韩民国大田家庭法院对吴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21第2350号确认书,该确认书确认申请人吴某与被申请人宋某离婚。上述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大韩民国大田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21第2350号确认书,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及公共利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裁判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大韩民国大田家庭法院2021第2350号确认书。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吴某负担。
审 判 长 金成焕
审 判 员 朴美兰
审 判 员 秦承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鞠慧勇
书 记 员 刘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