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丽丽,学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都,农民。

被告:郑源,个体工商户。        

原告陈丽丽与被告郑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        

原告陈丽丽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丽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丽丽负担。        

审判员吴卫中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