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宇,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赵一峰,男,1983年5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陈宇与被告赵一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陈宇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宇负担。代理审判员汤晓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许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