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5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义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钻宝源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办泥岗西路1008号泥岗自来水基地3号楼A111。法定代表人:孙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义祥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钻宝源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钻宝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王义祥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钻宝源公司承担。理由是:王义祥通过”天猫商城”提供的网络购物平台购买商品,于2014年3月15日凌晨1点07分至3点45分,在钻宝源公司网络店铺购买了79个10g金条的订单,总价20930元。但钻宝源公司未按照约定在72小时内发货。王义祥属于消费者,钻宝源公司属于经营者,”天猫商城”是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天猫商城”提供的《天猫规则》至《延迟发货规则与实施细则》中规定:”延迟发货的,商家需向买家支付该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三十(金额最高不超过五百元)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将以天猫计分形式支付。”因此,王义祥主张违约金为39500元,以天猫积分支付。原审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调整违约金过高的规定,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王义祥进行特别保护。

钻宝源公司答辩称:1、王义祥购物存在单纯索取违约金的恶意,若王义祥为善意,其购买同类商品只需改变一个订单的货物数量,而其下79个订单,就是为了索要79笔违约金。2、”天猫商城”是认定钻宝源公司是否违约的主体。根据”天猫商城”《延迟发货的规则与实施细则》,若要认定钻宝源公司违约,王义祥应当向”天猫商城”进行投诉,由”天猫商城”进行调查处理。本案中,”天猫商城”作出了投诉不成立的决定。3、钻宝源公司没有给王义祥造成损失,即便延迟发货也仅有数小时,支付高额违约金显失公平。4、违约金支付方式是以天猫积分形式支付,”天猫商城”应当作为被告。

本院认为:

王义祥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王义祥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钻宝源公司作为天猫店铺应当遵守《天猫规则》项下的《延迟发货的规则与实施细则》向其赔付39500元的天猫积分。对此,本院认为,王义祥的购买行为并不符合上述《延迟发货的规则与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则,”延迟发货,是指除特殊商品外,商家在买家付款后实际未在七十二小时内发货,或定制、预售及其他特殊情形等另行约定发货时间的商品,商家实际未在约定时间内发货,妨害买家购买权益的行为。”本案中,王义祥在2014年3月15日凌晨1点至3点左右在钻宝源公司网络店铺连续下单79笔,购买了79根金条。从发货时间上看,钻宝源公司的发货期限截至3月18日凌晨,而其于3月18日当天发货,并未过分延迟。从王义祥所购物品属性看,其所购金条作为贵重金属,价值、性状稳定,王义祥并未因该等延迟遭受物品贬值的损害。从合同履行来看,王义祥在钻宝源公司发货后十五分钟内以未按时发货为由申请退款,钻宝源公司于3月20日已将货款全部退还给王义祥。王义祥并无证据证明其作为买家的购买权益受到妨害,其权利的主张与上述规则的规定不符,故王义祥不能按照该规则获得赔偿。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王义祥的实际损失对违约金予以调整,并无不当。

综上,王义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义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天红

代理审判员陈 亮

代理审判员鲍颖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