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威,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被告尹凡伯,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欧阳志,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玲,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威与被告尹凡伯、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威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杨威负担。        

审判员张艺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莫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