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二原告:周明,男,出生,壮族,住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桂英,女,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周明与被告林桂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周明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元(立案时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明负担。审判员李羿书记员黎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