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刚,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姚劲波。
原告曹刚诉被告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刚于2017年10月1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刚承担。
审判员田丹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杜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