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军,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何军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何军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军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军负担。
审判长王淑贤人民陪审员章燕人民陪审员叶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洑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