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三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刘洪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戚毅忠,住广州市从化区。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钟艳,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莉,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三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4民初36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山东三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天猫订单信息显示,被上诉人是通过信息网络的方式向上诉人购买商品,收货地址为广州市从化区青云路355号首层商铺(美宜佳A829),该收货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即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克勇

审判员季红

代理审判员罗卫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杜佩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