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志强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2-07-17 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2)沪0105民初7348号 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阅读:476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2)沪0105民初7348号原告:沈志强,男,199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被告:滕宝海,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号。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原告沈志强诉被告滕宝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于法不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志强负担。审判员 顾秀萍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沈嘉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