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富蓉,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沁影,女,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理人:张勇,董事长。        

原告李富蓉与被告张沁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7.56元,由原告李富蓉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员乔财权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