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军仿,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99号,实际经营地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4号之2瑞安广州中心8楼,机构代码证66404124-3。法定代表人:张雱,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武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原告吴军仿诉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吴军仿于2016年12月27日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军仿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39.5元,由原告吴军仿负担(已付)。
审判长范卫民人民陪审员胡今胜人民陪审员黄小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潘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