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春旭,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
被告北京卓邦乐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一区27号楼六层。法定代表人张新峰。委托代理人李俊理,北京俊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旭与被告北京卓邦乐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春旭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杨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璐
原告吕春旭,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
被告北京卓邦乐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一区27号楼六层。法定代表人张新峰。委托代理人李俊理,北京俊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旭与被告北京卓邦乐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春旭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杨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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