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卫杰。
被告郑州忆乡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将晗。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紫辰路315号滨河花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杰与被告郑州忆乡情商贸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卫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卫杰负担。
审判员刘志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月
原告王卫杰。
被告郑州忆乡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将晗。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紫辰路315号滨河花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杰与被告郑州忆乡情商贸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卫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卫杰负担。
审判员刘志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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