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岑,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士芳,女,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邹城市。
上诉人关岑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306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关岑上诉称,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约定的收货地址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收货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XX镇XX公路XX弄XX号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审判长李平代理审判员郑康瑜审判员俞敏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崔琼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