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丽琼,女。

被告东莞市素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银龙路大莹东方国际服装商贸城。法定代表人魏国钦。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丽琼与被告东莞市素魅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丽琼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丽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丽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何丽琼负担。        

审判员李全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蒋聪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