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晶。
被告:邓双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晶与被告邓双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在缴纳诉讼费期限内,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晶撤回起诉。审判员余建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四日法官助理聂勋书记员刘晔纯
原告:许晶。
被告:邓双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晶与被告邓双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在缴纳诉讼费期限内,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晶撤回起诉。审判员余建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四日法官助理聂勋书记员刘晔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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