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振法,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

被告: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源路55号F幢210室。法定代理人:陈萍,董事长。        

原告陈振法与被告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陈振法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法撤回对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安乐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佟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