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民申18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雄飞,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绚彦(系黄雄飞之父),男,1947年12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雱,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黄雄飞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迈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雄飞申请再审称,圆迈公司向黄雄飞提供的涉案两块白令男表系三无产品,对黄雄飞已经构成侵害与欺诈,黄雄飞要求圆迈公司退还货款及支付三倍赔偿款的诉讼请求合法。原审法院判决以圆迈公司提供的不具有真实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检验报告》等为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黄雄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争白令男表外包装盒上的中文标签标注了进口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保修期、执行标准等内容,并附有进口代理商出具的产品保修卡。圆迈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关于白令男表的商品介绍页面有“进口腕表品质保证”字样的描述,圆迈公司提供的盖“厦门市尊尚时计贸易有限公司”印章的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载明,所涉进口商品的名称及规格型号,与系争手表可予对应,该报关单的在线查询通关状态显示为“结关环节:已结关”。黄雄飞现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圆迈公司向黄雄飞提供的系争白令男表为三无产品,亦没有提供证据否定圆迈公司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等证据的真实性,故原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判决不支持黄雄飞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黄雄飞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雄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唐 琴
审 判 员 刘 华
审 判 员 傅启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 骏
书 记 员 马 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