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彬彬,男,汉族,1989年6月12日生,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李洁,女,汉族,1990年8月27日生,住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廖彬彬诉被告李洁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廖彬彬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彬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彬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被告李洁负担。
审判员丁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陈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