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宇政义。

被告大连岛礼海洋珍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310号。法定代表人丁雪晶。          

原告宇政义诉被告大连岛礼海洋珍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宇政义于2016年8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法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宇政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宇政义负担。        

代审判员李怡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魏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