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越与杭州牛拾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2-07-12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京民申6359号 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阅读:75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申63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卜越,男,195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牛拾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81号1幢1#720室-2。法定代表人:姚磊,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卜越因与被申请人杭州牛拾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拾叁电子商务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民终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卜越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卜越在牛拾叁电子商务公司处购买涉案POLAR运动手表,该手表存在明显质量缺陷。牛拾叁电子商务公司以荒诞的检测手法和苍白的理由,认定该手表质量合格。一审法院偏袒牛拾叁电子商务公司,支持和助长企业违法行为。二审法院不对牛拾叁电子商务公司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以及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裁判作出审查和裁判,在卜越多次明确拒绝调解的情况下,仅仅依据牛拾叁电子商务公司单方面的意见,就作出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对牛拾叁电子商务公司违法行为和一审法院错误裁判的包庇和纵容。综上,卜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卜越在牛拾叁电子商务公司经营的网店中购买了涉案手表并付款,牛拾叁电子商务公司向卜越交付了涉案手表,现卜越以涉案手表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退货退款,牛拾叁电子商务公司承担退货运费并承担送修费。鉴于牛拾叁电子商务公司明确表示同意卜越的各项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据此对卜越的各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所作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卜越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卜越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 洋审 判 员 张雅政审 判 员 苏 伟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董殿超书 记 员 阿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