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玉堂,男,199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李术影,女,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台安县。

原告王玉堂与被告李术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王玉堂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玉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玉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玉堂负担。审判长王迎春人民陪审员周水成人民陪审员颜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庄丽玲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