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君。

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金鹏,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成俊,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君诉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关君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关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君承担。

审判员吕祁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常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