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秋霞,女,汉族,1987年9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彩云、李明明,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蜂鸟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新屯村市场8号嘉鸿泰工业区2幢406室,组织机构代码08012693-X。
法定代表人郑锋。
委托代理人刘涛,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秋霞与被告深圳市蜂鸟表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秋霞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蜂鸟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秋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8元,由原告吕秋霞负担。
审判员颜福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许扬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