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昌荣。

被告:卢亚伟。

委托代理人:吕天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昌荣与被告卢亚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昌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44元,减半收取1022元,由原告方昌荣负担。

审判长乐嘉波

代理审判员陈灵未

人民陪审员陈静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田鑫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