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昌荣。
被告:卢亚伟。
委托代理人:吕天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昌荣与被告卢亚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昌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44元,减半收取1022元,由原告方昌荣负担。
审判长乐嘉波
代理审判员陈灵未
人民陪审员陈静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田鑫晨
原告:方昌荣。
被告:卢亚伟。
委托代理人:吕天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昌荣与被告卢亚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昌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44元,减半收取1022元,由原告方昌荣负担。
审判长乐嘉波
代理审判员陈灵未
人民陪审员陈静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田鑫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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