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峰,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自由职业。
被告:深圳市华南万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梅龙路皇嘉梅陇公馆B312。
法定代表人:陈周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利平,女,1980年6月8日出生,深圳市华南万达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万峰诉被告深圳市华南万达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万峰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一元,由原告万峰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成桂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纪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