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旺来,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王娜,女,1987年5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旺来诉被告王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旺来以与被告王娜协商后达成和解,本案暂不需法院处理为由,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何旺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旺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何旺来负担。审判员徐飞勇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陈绮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