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忠安。

被告:相城阳澄湖度假区呆呆食品经营部。

负责人:钱雅琳。

原告唐忠安诉被告相城阳澄湖度假区呆呆食品经营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现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唐忠安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相城阳澄湖度假区呆呆食品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忠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忠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忠安负担。

审判员孙国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张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