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金水。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桂卉,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金水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金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金水负担。

审判长郎梦佳

人民陪审员周幸

人民陪审员洪立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盛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