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文威,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738。
被告深圳市欧宝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鸿。
原告谭文威诉被告深圳市欧宝仕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德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因生活所需,使用京东账号(踩单车唱山歌)于2015年11月24日在被告所经营的京东商城店铺“欧宝仕数码”购买了京福K8新款智能手表手机(双核可插卡、QQ微信拍照WIFI上网、安卓智能手表手机、金属银)3个,订单号11232657296,单价549元每个,共计支付1647元。被告通过顺丰快递(递单号471624288753)发货给原告。原告收货后发现涉案产品是三无产品,即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此外被告在京东店铺页面宣传称“该手表手机配备市场上最清晰的屏幕,没有之一”,原告收货后发现京东上和涉案产品相同分辨率的就有很多。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第九条 、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该产品没有入网许可证。涉案产品被列入强制产品认证目录,却没有3C认证,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被告亦未按原告的要求提供发票。综上所述,被告以虚假宣传的方式,诱导原告购买其不合格产品已经构成欺诈。据此,诉请判令:一、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647元,并按三倍价款赔偿原告4941元,共计6588元;二、被告赔偿律师咨询法15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如下证据以证明其诉讼主张。
1.原告身份证一份、被告工商信息打印件一份、京东营业执照信息打印件一份,证明双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以及被告公司在京东商城开设店铺;
2.产品宣传页面打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购买涉案商品看到被告所宣传涉案产品的功能;
3.涉案产品京东订单信息打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在被告经营的京东店铺购买的涉案产品的基本信息,包括金额、数量,原告填写的地址、联系电话;
4.快递底单原件、购物清单原件各一份,证明被告把货物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原告,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5.签收视频、购买前视频光盘一张,证明原告所签收的是案涉产品;
6.原告与被告协商聊天记录一份,证明原告发现问题后与被告反映商品是不合格产品协商无果,被告不断寻找借口不提供发票给原告。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本案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其所陈述的事实,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四条 规定“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九条 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二十八条 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本案中,被告销售的“京福K8新款智能手表手机”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未取得进网许可证,亦没有注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且被告在店铺页面上宣传该手表手机“配备市场上最清晰的屏幕,没有之一”。被告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属于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以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1647元及按价款的三倍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主张退货款的同时亦应将所购手表手机按包装完好的状态退还给被告。原告关于被告赔偿律师咨询费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第九条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欧宝仕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文威支付退货款1647元;
二、被告深圳市欧宝仕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文威支付赔偿款4941元;
三、原告谭文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包装完好的京福牌K8新款智能手表手机退还给被告深圳市欧宝仕实业有限公司;如不能如数退还,则按未能退还的数量及上述价格抵扣依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退货款;
四、驳回原告谭文威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并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欧宝仕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刘德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宋晓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