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彬,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告:安徽花仙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丁向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响花响草花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苏小颖,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俞彬与被告安徽花仙子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响花响草花茶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俞彬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俞彬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俞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计63.5元,由俞彬负担。
审判员柯文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