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彬,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告:安徽花仙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丁向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响花响草花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苏小颖,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俞彬与被告安徽花仙子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响花响草花茶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俞彬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俞彬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俞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计63.5元,由俞彬负担。

审判员柯文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