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

本院在审理钟某诉被告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钟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8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审判员伍慧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钟细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