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云庭。
委托代理人: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梦岩,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被告浙江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春泉,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游云庭诉被告浙江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供应链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间,原告游云庭向本院申请追加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技术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并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云庭及其委托代理人骆彦劼、岳梦岩、被告天猫供应链公司、天猫技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春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游云庭起诉称:原告于2013年11月从被告天猫供应链公司经营的天猫魔盒官方旗舰店购买“天猫魔盒”,并安装了“泰捷影音”、“VST全聚合”等视频播放软件,一直能正常使用。2015年10月,被告天猫供应链公司通过互联网对“天猫魔盒”进行自动系统升级后,原告发现其安装的软件被强制删除,再次尝试安装则该软件被“天猫魔盒”自动屏蔽,导致原告无法使用。后原告发现,这是被告天猫供应链公司通过设置技术措施导致,被告天猫供应链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也自认对市场热门的八十余个视频播放软件进行了删除和屏蔽操作。
原告享有天猫魔盒的所有权,有权自主选择安装在天猫魔盒上的软件,被告天猫供应链公司无权屏蔽原告安装第三方软件,被告天猫供应链公司删除和屏蔽安装“泰捷影音”、“VST全聚合”等用户自选软件,实际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目的是迫使用户只能使用天猫魔盒官方软件,这严重侵犯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大多数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同时使包括原告购买并使用天猫魔盒的原始目的得不到实现。
原告起诉后,被告天猫供应链公司提交了证据《YunOS(TV)软件许可使用及服务协议》,该协议的双方主体为被告天猫技术公司与用户。被告天猫技术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与本案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共同参加诉讼。故原告申请追加被告天猫技术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天猫供应链公司、天猫技术公司的“天猫魔盒”停止屏蔽用户自行安装软件的技术措施;二、被告天猫供应链公司、天猫技术公司赔偿原告游云庭经济损失1元;三、被告天猫供应链公司、天猫技术公司承担原告游云庭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四、依法认定被告天猫供应链公司、天猫技术公司2015年11月10日修订版本的《YunOS(TV)软件许可使用及服务协议》中5.3条款无效;五、被告天猫供应链公司、天猫技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游云庭主张撤回第四项诉讼请求,并明确第一项诉请具体系要求被告天猫供应链公司、天猫技术公司不得删除原告在天猫魔盒中自行安装的第三方软件或采取技术手段使原告无法在天猫魔盒中安装第三方软件,本案中主张的软件为“泰捷影音”和“VST全聚合”。
原告游云庭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
1.(2015)沪东证字第51751号公证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通过购买天猫魔盒成为天猫魔盒用户以及二被告官方微博自认对八十多个软件进行屏蔽、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事实。
2.天猫魔盒使用截图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无法在天猫魔盒上安装“泰捷影音”和“VST全聚合”软件的事实。
3.天猫魔盒包装盒说明照片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天猫供应链公司是天猫魔盒出品方的事实。
4.公证费发票及刷卡凭证原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合理费用的事实。
5.天猫魔盒实物一份(包括天猫魔盒一个、遥控器一个、电源线一根、电视线一根、产品保修卡一张、售后服务保障卡一张、产品三包凭证一张),用以证明原告系天猫魔盒用户、二被告删除了原告天猫魔盒中的“泰捷影音”和“VST全聚合”软件并屏蔽了再次安装该二个软件功能的事实。
被告天猫供应链公司、天猫技术公司共同答辩称:一、二被告通过更新停止部分应用是应监管部门的要求被动采取的行动,不是企业自主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侵权。二被告并非主动因为商业原因而对系争商品采取被诉的行动,而是因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布了首批81个违法应用,要求企业自行采取措施予以删除。二被告作为企业只能服从监管部门的要求,否则将遭受监管处罚。本案争议的软件违反国家广电监管政策,机顶盒只能通过集成播控平台接入内容。本案系争部分软件如VST已经被法院判决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从著作权角度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来说,企业也有权予以删除。否则将面临可能的侵权法律风险。二、二被告的合同条款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购买的是物的所有权,并不包含机顶盒安装软件的知识产权,二被告更新软件,也不影响原告对物的所有权。
原告起诉增加要求判定无效的合同条款,没有违反合同法第52条任何一项,应属于合法有效。综上,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被告天猫供应链公司、天猫技术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
1.广办发网字【2011】181号文件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互联网电视机、机顶盒只能接入持有牌照的七个集成播控平台,本案中的天猫魔盒只能接入华数,二被告系履行监管要求的事实。
2.2014年7月16日腾讯新闻打印件一份;
3.(2016)沪普证经字第367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
证据2、3共同用以证明国家广电总局整顿电视盒子,要求停止不符合监管要求行为,并公布了81个非法视频类客户端软件名单,其中本案中的二个应用就在公布名单中的事实。
4.紧急公告、关于屏蔽非法违规应用的说明打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二被告接到监管部门通知后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告,充分尊重原告知情权的事实。
被告天猫供应链公司、天猫技术公司对原告游云庭提交的证据材料质证意见:证据1,形式真实性无异议,证明事实、证明对象有异议,根据公证书显示,天猫魔盒的成交价格是0.01元,因此天猫魔盒并非购买商品而是赠予商品;证据2,打印件不是很清晰,不能证明天猫魔盒不能安装“泰捷影音”和“VST全聚合”,而且也看不到照片形成时间;证据3,对于天猫魔盒是天猫供应链公司出品的事实没有异议;证据4,形式真实性及原告支付公证费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该费用是否应当支持,由法院判定;证据5,实物真实性没有异议,二被告按照广电总局要求删除相关应用的事实认可,但是原告的天猫魔盒中的“泰捷影音”和“VST全聚合”软件是否由二被告删除应由原告举证。
原告游云庭对被告天猫供应链公司、天猫技术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首先,根据181号文件的规定,无法推导出本案的“泰捷影音”和“VST全聚合”软件属于非法应用的结论;其次,181号文件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并未授予二被告可以对原告自有设备上安装的软件进行删除、屏蔽的权限;第三,181号文件中所规定的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只能接入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合法内容服务平台,这项规定本身违反了上位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属于增设行政许可的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可以设立行政许可,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181号文件作为规范性文件,无权设置行政许可,且该项规定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证据2,三性均不认可,该新闻中并未列明所谓的违法的81个违法应用的名单,且该新闻也非官方发布。证据3,因为没有原件,真实性不应认可,对公证书中的内容补充说明下,公证书第9页中1905互动的微博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公证书第25页显示的网页名称为百度百家,该网站为百度百家,发布者为维奥网,均非来自广电总局官方渠道,不能证明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涉案软件系非法应用的文件。证据4,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无法证明二被告系按照广电总局要求从事删除、屏蔽行为,同时也证明二被告确实采取了上述行为。
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游云庭提交的证据1,符合证据采信规则,本院依据其书面记载认定本案相关事实;证据2,系打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但鉴于庭审中二被告认可目前天猫魔盒上无法安装“泰捷影音”和“VST全聚合”软件,故对证据2用以证明的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二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符合证据采信规则,对原告支出公证费的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5,二被告对天猫魔盒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认为该证据亦具备合法性和关联性;庭审中,二被告自认对包括“泰捷影音”和“VST全聚合”在内的部分软件采取了屏蔽措施,对该待证事实本院亦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二被告对其天猫魔盒内原有的“泰捷影音”和“VST全聚合”软件予以删除的待证事实,因缺乏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本院不予确认。
天猫供应链公司、天猫技术公司提交的证据1,系部门规范性文件,本院对其予以确认;证据2,系打印件,且内容中并未涉及二被告用以证明的81个非法视频类客户端软件名单,对该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确认;证据3,公证书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该公证书中公证的“1905互动”的微博系关于1905互动旗下系列电视盒产品屏蔽违规应用的说明,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公证书中公证的维奥网发布的“81个非法视频类客户端软件名单(移动端)”是否系广电总局发布,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前提下,本院无法确认;证据4,与原告提交的证据1公证书公证内容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11月11日,游云庭使用淘宝账户“iii”向天猫供应链公司开设的“天猫魔盒官方旗舰店”购买商品名称为“天猫魔盒TMB-100智能高清网络播放器机顶盒子无线wifi云OS系统”的天猫魔盒一个,商品总价0.01元,由游云庭以1天猫积分抵扣。
2015年11月14日15时27分,由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天猫魔盒”(简介:天猫魔盒官方微博)发布了一条“关于天猫魔盒屏蔽非法违规应用的说明”的微博,其中称,为彻底贯彻相应国家广电总局的本次行动,天猫魔盒决定在2015年11月15日前进行系统升级。升级后,国家广电总局首批公布的81个非法违规第三方应用将会全部屏蔽。
2015年11月15日6时41分,“天猫魔盒”发布紧急公告一份,声明天猫魔盒遥控器按左右左右重复几次是不可以和其他机顶盒一样进入工程模式的,更不可能因为进入工程模式而屏蔽升级。
2015年11月18日18时39分,“天猫魔盒”发布了一条关于“致天猫魔盒用户系统升级问题解答”的微博,具体内容为:亲爱的天猫魔盒用户:天猫魔盒自进入互联网机顶盒行业以来,以丰富的内容及完善的生态应用赢得广大用户喜爱。作为行业领军企业,我们一直严格遵守国家广电总局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相关领导单位针对机顶盒行业的相关管理。为贯彻国家广电总局的相关文件精神。天猫魔盒在2015年11月15日进行了系统升级,升级后国家广电总局首批公布的非法违规应用将会全部屏蔽。同时,升级后将会有更多精彩内容接入天猫魔盒。针对用户对于此次系统升级的疑问,我们梳理了以下几个大家关注问题,进行一一解答。在此,也感谢各位用户对天猫魔盒一直以来的支持!Q:哪几款天猫魔盒涉及系统升级?哪些软件被屏蔽?A:根据国家互联网电视管理政策和主管机关的要求,播控平台将对盒子中的违规内容、应用进行屏蔽,同时,市面上所有品牌的盒子都被要求自检自查。为严格贯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相关政策要求,所有天猫魔盒在2015年11月15日进行系统升级。升级后,违反国家广电总局相关规定的非法违规应用和内容将被屏蔽。所有软件正在积极等待播控平台的审查,待审查通过之后便可以继续安装。若您对某个应用有所偏好,请关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升级后,将会有更加丰富和优质且免费的内容将在天猫魔盒上线。Q:直接后台屏蔽第三方应用,是否会涉及用户隐私?A:这次整顿,是根据国家的互联网电视管理政策和主管机关的要求,由播控平台对盒子中的违规内容和应用进行屏蔽,并非本公司的企业行为。同时,这一行为针对主机服务器,并不针对设备终端,因此并不涉及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披露,不侵犯用户的个人隐私。阿里巴巴将用户体验放在第一位考量,未来也将为用户的家庭快乐而努力。Q:其他合法第三方应用是否无忧?还是也有可能被屏蔽?A: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相关政策要求,所有违规内容和非法应用均在屏蔽之列。至于其他合法应用何时恢复,我们也在等待国家相关部门的正式说明,希望早日恢复正常使用。Q:天猫魔盒可以刷安卓机吗?如果不可以,天猫魔盒还能干什么?A:不建议。刷机后天猫魔盒将无法保证产品享受正常的售后服务,同时刷机可能影响到您的账户安全,另外,安卓系统也在本次管控范围内。天猫魔盒虽然屏蔽了不符合广电总局要求的应用和内容,但天猫魔盒的免费电影、热门电视剧、热门综艺、免费游戏、免费音乐,以及TBO天猫影院、电视淘宝等内容均不受影响。同时,其他优质内容也将快速接入,届时将会有更加丰富且免费的内容在天猫魔盒上线。
上述订单信息及微博内容由游云庭于2015年11月24日申请上海市东方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由该公证处于2015年12月3日出具(2015)沪东证字第51751号公证书予以确认,游云庭为此支出公证费1000元。
另查明,天猫供应链公司系天猫魔盒出品商,天猫技术公司系天猫魔盒操作系统“YunOS1”系统提供商。庭审中,天猫供应链公司、天猫技术公司自认其于2015年11月通过系统升级的方式删除并屏蔽了天猫魔盒中包括“泰捷影音”和“VST全聚合”在内的81个第三方应用软件。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 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游云庭虽然通过购买获得天猫魔盒的所有权,并享有通过天猫魔盒实现在电视机上点播观看视频、进行网络购物等相关服务的权利,但其在使用天猫魔盒过程中仍应需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政策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1年10月28日颁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第一条第2项规定: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只能选择连接广电总局批准的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机构设立的合法内容服务平台,在提供接入服务前,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应对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检查;第4项规定: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不能与设立在公共互联网上的网站进行相互链接,不能将公共互联网上的内容直接提供给用户;第四条第1项规定: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所选择合作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只能唯一连接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终端产品不得有其它访问互联网的通道,不得与网络运营企业的相关管理系统、数据库进行连接。根据上述规定,天猫魔盒作为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只能唯一连接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不得有其它访问互联网的通道,而且其连接的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只能选择连接广电总局批准的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机构设立的合法内容服务平台,不能与设立在公共互联网上的网站进行相互链接,不能将公共互联网上的内容直接提供给用户,而且,在提供接入服务前,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应对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检查。游云庭在本案中主张在天猫魔盒上安装使用的“泰捷影音”和“VST全聚合”软件属于第三方软件,游云庭并未举证证明该第三方软件系由广电总局批准的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机构设立的合法内容服务平台提供,并且该第三方软件内容经过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审核检查,故其在天猫魔盒上安装第三方软件违反《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应予以制止。天猫供应链公司、天猫技术公司作为天猫魔盒的硬件、软件供应商采取删除或屏蔽涉案软件“泰捷影音”和“VST全聚合”安装的技术措施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游云庭主张天猫供应链公司、天猫技术公司停止屏蔽用户自行安装涉案软件技术措施及赔偿经济损失和公证费用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游云庭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游云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
审判长沈宇珍
人民陪审员宋维宝
人民陪审员章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洑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