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富蓉,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张世铨,男,195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本院在执行李富蓉与张世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世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沪0112民初2986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世铨钱款人民币38,605.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王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胡汇哲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