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女子卖150碗熟肉被举报三无产品,法院判其退赔5万”引起热议。作为小企业主和职业打假人,事件双方在网络上不断发声。
有人认为职业打假人专捏软柿子,法律不应该鼓励,也有人认为职业打假人在维护食品安全和市场。
职业打假人的新闻近年越来越多,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的张晓阳律师认为,职业打假人近年逐渐呈现专业化、团队化、模式化的特征,对市场上中小企业经营生态影响越来越大。以下为采访全文。
【采访/观察者网 刘惠】
观察者网:一位购买150份扣肉进行维权的打假人最近上了热搜,对于这个案件您怎么看待原被告双方?
张晓阳:作为一名专业律师,我还是基于他们在诉讼案件中各自从事活动的法律性质来看待原被告双方。就原告而言,其制作食品并对外销售,属于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就被告而言,其购买原告销售的食品,应当属于系争产品的购买方,基于系争产品的性质、数量,应当推定其为消费者。当然,被告存在知假买假并以此为业的情形,因此,同时属于大家俗称的“职业打假人”。图自红星新闻
观察者网:案件中的原告职业打假人邵某过去也经常对小商家进行打假,随着我们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打假人的针对对象逐渐从大公司转向小型商户,目前国内的中小商户在食品安全和合规运营方面现状如何?职业打假人的盛行是否会对国内中小企业的运营生态造成影响?从商家角度来说,您有哪些应对职业打假人的建议可以提供?
张晓阳:国内中小商户由于法律意识和经济能力等原因,在食品安全和合规运营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仍有极大的改善空间。
职业打假人近些年来逐渐呈现出专业化、团队化、模式化的特征,对中小企业运营生态的影响可以说越来越大,我们在和一些地方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时,他们经常会感慨一年下来大部分时间是在处理职业打假人提出的各种投诉、举报,职业打假人的影响可见一斑。
职业打假人对中小企业的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餐饮领域,他们发起的索赔以及由此带来的行政处罚是足以摧毁一家小商户的,不能妥善应对的小商户很可能被淘汰。
从商家的角度来讲,应对职业打假人首要的还是练好自己的内功,围绕自己从事的经营活动,掌握所涉及的各项规范要求。法律规范和产品标准纷繁复杂,但中小商户一般产品类别不多、经营活动重复性强,做到这一点并非难事。
事实上,很多被职业打假人盯上的商户所犯的都是显而易见的基础性错误,150碗扣肉案中的三无产品就是如此,从事后被告的采访来看,其对于这一违法问题始终是清楚的,只是并未予以重视。
我接触了诸多职业打假人后得出一个结论:对于复杂的、需要专业分析或者试验、化验才能得出结论的问题,职业打假人出于效率的考虑,一般是不会触碰的。可以说,中小商户在规范经营上做到80分,基本就可以规避掉绝大多数的职业打假人风险。
观察者网:这起打假的热搜在舆论上也经历了多次反复,商家自称是自己的婆婆辛苦制作的传统美食,认为对此打假不道德,收获网民许多同情。之后网民又扒出商家实际为一家有20多名员工的小型食品加工作坊,不贴标签属于知法犯法。抛开《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标签的要去不谈,您认为舆论因素与道德因素在公众性的消费维权案件中有什么影响?
张晓阳:信息时代下舆论因素必然会对公众性的消费维权案件产生影响,但抛开法官的专业身份不谈,法官与普通公众的一大区别在于其通过庭审、举证质证等诉讼活动掌握了更为准确、全面的案件事实,继而在案件事实基础上做出判决。法官作为社会纠纷的裁决者,既要考虑舆论影响,使判决能够为公众所接受,又不能任由舆论摆布,做到这一点的关键就是查明事实、尊重事实。
至于道德因素,我认为它与舆论是不可分割的,公众正是以道德为标尺去评价一桩桩公众案件,形成自己的判断,这种判断通过网络汇聚起来便形成了舆论。
回到150碗扣肉案,我们能够看到舆论随着案情的进一步披露发生了方向性的转折,公众手里的标尺还是那根标尺,但丈量的对象——事实发生了变化。舆论风向的转变给我们的启示就是要在了解事实的前提下做判断,如果是基于错误的或者不完整的信息进行判断,那么这个判断很可能也是错误的、片面的。
观察者网:“知假买假”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一直以来学术界和法律实践中都引发了许多争议,各个地方法院常常做出自相矛盾的判决,在法律实践中,您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
张晓阳:从我代理不同企业应对职业打假人的经验来看,各地法院的裁决口径是基本一致的。一些案件的判决被认为是自相矛盾,往往是因为公众对具体案情不了解,或者是法院的裁判口径由于政策调整前后发生了变化。
“知假买假”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不能简单地说是否受法律保护。我认为这里有必要花一些篇幅进行解释。
首先,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职业打假人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依据为第五十五条,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向消费者支付三倍赔偿。适用本条的基本条件是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由于知假买假者对该欺诈行为有清晰认识,并不存在被欺诈的现实可能性。因此,知假买假往往难以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其次,职业打假人最常援引的另一条依据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十倍赔偿金。这里就不再要求经营者有欺诈行为了,也就是说只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知假买假者也可以要求支付十倍赔偿金。
我本人对职业打假人群体的看法是偏积极一面的,职业打假人对净化市场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甚至很多执法机关的案件线索也是职业打假人提供的,当然,职业打假人本身的出发点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并不具有高尚性,但不能因此否认其客观的积极作用。
当然,有些职业打假人抓住一些细枝末节的瑕疵发难,企图利用部分经营者嫌麻烦、怕事的心理达成和解,获取经济利益,我认为这背离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初衷,造成了社会资源的空耗,应当予以否定。
更恶劣的是,一些职业打假人以打假为名强迫经营者支付封口费、保护费或者购买其商品、服务,或者在超市采取藏匿产品待过期后又购买索赔、内外勾结串货索赔等不法手段牟利,已经涉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和诈骗,属于要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漫画:重庆卖150碗熟肉被罚女子将申请再审。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观察者网:您是一名专业的律师,您觉得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讲,个体消费者在遭遇一次消费纠纷时如果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怎样的知识储备并需要付出多少成本?我们国家的现行法律从立法到执行以及维权的方便程度上,对消费者的保护程度您认为怎样?
张晓阳:我认为在当前的社会节奏和社会分工下,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做到成本与收益的平衡,日常生活中掌握保质期、产品合格证、产品三包、经营者证照等基本的法律常识即可。
如果碰到购车、购房等大额支出,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咨询律师等方式了解相关领域的法律知识。消费者维权碰到的问题五花八门,但也呈现高集中度,绝大多数问题都可以通过网络检索方式获取答案。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多数体现在时间、精力上,事实上,很多消费者也是考虑到了时间、精力上的损耗而放弃维权的。
我个人认为,我国现行立法层面对消费者的保护程序是比较到位的,法律执行方面通过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法院实现了基本覆盖,特别是12315热线使得消费者在需要维权时不至于无从下手,值得肯定。
但是,我认为有一个细节需要在立法层面加强,就是对于那些明显恶意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规定对消费者误工损失这一维权成本的补偿,这将大大提高消费者维权的意愿。
观察者网:许多新闻也指出职业打假人的许多行为行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遭遇非常多的道德争议,职业打假人目前也没有清晰的定义,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打压是否会抑制普通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维权倾向?
张晓阳:职业打假人并非严格的法律用语,涉及职业打假人的判决中一般也是使用“俗称‘职业打假人’”、“有多次购买该产品并起诉的记录”等用语来描述这一群体。
我认为,需要打压的是那些用细枝末节的问题骚扰经营者、行为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职业打假人,而不能粗暴否定整个职业打假人群体。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是一步步建立起来的,职业打假人案件屡屡见诸报道,本身就是一个个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事例。
以150碗扣肉案为例,很多消费者就是因为关注本案而知道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这些专业名词的,关注了本案的消费者想必也会在自己碰到食品安全问题后多一些判断和应对措施。相比于抽象的普法手册,职业打假人案件因其鲜活性而更容易引起消费者的兴趣,事实上起到了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效果。
关于维权倾向或意愿,我要提醒一点,职业打假人并非严格的法律用词,职业打假人本就没有严格的法定标准,也难以给予清晰的定义,试想如果整个社会对职业打假人一片喊打之声,普通消费者就很有可能因为担心被误认为是职业打假人而放弃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