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女子卖150碗熟肉被‘职业打假人’举报索赔”一事登上热搜。据多家媒体报道,重庆王女士在网上销售自家手工制作的粉蒸肉等土特产时,被“职业打假人”邵某起诉,指其为“三无产品”。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退还4500元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共计5万元。此事一出,再次引发舆论对职业打假的热议。


网民方面,同情和支持王女士遭遇的占多数,但对职业打假的评价褒贬不一,观点分化较为明显。


据统计,截至4月28日16时,“#知假买假能否获赔#”“#女子卖150碗熟肉被举报三无产品#”等相关微博话题阅读量累计达18亿。多数网民对王女士的遭遇表示同情和支持,认为邵某欺负法律知识欠缺的老实人,让人难以接受。其中,不少网民认为,职业打假人出发点是为了谋利,不应被法律支持。部分网民认为,职业打假人在法律合理范围内维权完全没有问题,王女士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判罚并不冤枉。少数网民认为,职业打假也是举报违法行为,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个别网民质疑法院判决失当,认为“知假打假”不应获得惩罚性赔偿。


媒体聚焦该案件判决的法律依据,分析公众多数同情王女士的原因,同时还关注其折射的社会经济问题。


一是聚焦案件裁判理由和法律依据。《中国质量报》刊文称,邵某近年来的“职业打假”历程并不顺利。这也反映出,目前国内法律实践对“职业打假人”的合法性认同度较低。《经济日报》《工人日报》文章均指出,这次法院支持邵先生十倍索赔主张,是因为本案涉及食品安全,并非普通消费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的,不影响依法索赔。这说明,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受法律保护。


二是分析公众多数持同情态度的原因。澎湃新闻刊文称,此次案件引发关注和争议,一个原因是,职业打假人不像之前的案例将矛头指向大型品牌企业,而是将目标定位在养家糊口的普通摊贩人家,难免让人产生老实人吃亏、偷奸耍滑者占便宜的感触,背离民众朴素的道德情感。界面新闻评论称,在舆论场上,公众多数对王女士持同情态度。因为基于朴素认知,大家觉得一个农村人做点小本生意不容易,只要产品没有质量或安全问题,仅仅因为没有贴上标识,就被职业打假人钻了法律空子,实在有些冤枉。5万元的罚款,也违背大家对“罪责相当”的直觉感受。


三是关注案件折射的社会经济问题。《经济日报》刊文称,近几年,很多人借直播带货和朋友圈做小本买卖,消费者也借此吃到了各家美食。这些自制食品因为缺少标签造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等于有质量问题。光明网评论指出,相比于互联网社会原住民,农村小商家法律知识和素养欠缺,他们被纳入到网络平台后,谁来给他们进行普法教育,不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牵涉面广泛的经济社会问题。


法律界关于“职业打假”的争议存在已久,主要集中在“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和“知假买假是否可获赔偿”两方面。


近年来,法学界关于“职业打假”的争议存在已久,支持、反对“职业打假”的均不乏知名学者,其主要争议点如下。


争议一: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的观点以中国社科院梁慧星教授为代表。梁慧星认为,“知假买假”者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使用或者利用商品,而是以买假货为手段赚取惩罚性赔偿金所体现的财产利益,意图是营利,本质上是经营者。北京大学马忆南教授认为,“知假买假”者购买目的是获取证据和双倍赔偿,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为生活需要”的要件,因而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职业打假人属于消费者”的观点以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为代表。王利明指出,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根本原因在于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购买者只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进行再销售,不是为了从事商业贸易活动,就应当认定其为消费者。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峰认为,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在食品药品领域,“职业打假人”起诉维权应被认定是消费者。


争议二:知假买假是否可获赔偿。关于“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能否获得赔偿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大,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有媒体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全国多起案件中原告买家均以“三无产品”为由将卖家诉至法院要求索赔。各地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不尽相同,近三成支持惩罚性赔偿,还有七成不支持。


除各地司法判决外,法律实务界人士对“知假买假是否可获赔偿”的观点也不一致。多名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根据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的最新情况,对于食药安全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是有条件支持的,这对于一度频发的食品安全问题解决是有正面作用的。但央视网援引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张新年的观点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知假买假”行为性质认定类案裁判规则汇总》中称,行为人非出于食用目的购买食品的,因其购买行为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不具备消费者主体资格,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知假买假”行为人利用经营者的疏忽变相谋利,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大量起诉浪费了司法资源,对其索赔请求不予支持。


舆论呼吁,理性看待职业打假行为,论证完善消费者概念的必要性,同时要加强监管和普法力度,提高个体商户的法律意识。


一方面,理性看待职业打假行为,论证完善消费者概念的必要性。《中国质量报》文章呼吁理性看待职业打假行为,认为一味的“禁”和一味的“放”均非良策。现在最该做的,不是将这种行为视作监管的对立面而收紧管理甚至将其“铲除”,而是从符合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运用更有制度智慧的治理手段使其良性作用更大程度地发挥出来,最大程度地实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还有律师指出,食品打假人这个群体不用人为拔高,但也不应污名化。应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出发,结合快速发展的消费市场趋势,辨析以“生活消费需要”和以“非营利目的”作为消费者判断标准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论证完善消费者概念的必要性。


另一方面,加强市场监管和普法力度,帮助更多的个体商户增强法律意识。《经济日报》刊文称,对新兴的交易模式和消费场景,监管部门和平台既要守住底线,防止粉蒸肉吃出问题、消费者维权无门,又应做好合规管理。澎湃新闻称,在我国广大乡村市场,类似“土特产”、“散装食品”未按规定标识的情况不在少数,他们虽然存在生产销售不规范问题,但只要货真价实,诚实信用,可以由市场管理部门加强管理,使其逐步走向合法规范。《工人日报》刊文称,相关案件也提醒相关个体商户,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也应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帮助更多的个体商户增强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