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回“职业打假人”被警察抓了。

广东蒙某在网上花19.9元购买一包“土茯苓干片”,随后以货品没有农产品标签为由,向商家索赔1000元。警方调查发现,蒙某专挑简易包装的初加工农产品下单,再进行投诉,对商家敲诈勒索。目前,蒙某已被警方抓获。

近年来,“知假买假”纠纷不断,“打假人”也从之前为消费者出头的“白衣骑士”的形象,转向专挑小本经营者下手的“敲诈者”。而且,这些案子的处理结果,还天差地别,有的“打假人”得意洋洋胜诉,动辄收到几万、几十万元的赔偿;有的法院则没有支持“知假买假”之后的赔偿诉求。而像广东这起案件这样进行刑事追究的,也时有发生。

此前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其立法初衷是调动民间维权的积极性,弥补维权成本,但是,这些“职业打假人”也在异化,从屠龙者变成恶龙。

首先,主观动机异化成了赚钱,几乎不择手段。其次,打假对象和公众的诉求南辕北辙,“打假人”滥用一些技术规则,搞“鸡蛋里挑骨头”,紧盯着广告里“最”“顶尖”等《广告法》禁止的字眼,以及一些初级农副产品的包装、标签问题。第三,这些人往往针对一些小微商家乃至经营副业的农民下手,动辄上百份、上千份地下单,严重毒化营商环境,让很多商家不堪其扰。

以打假的名义碰瓷、敲诈和消费者要较真、“讨说法”不是一回事,要保障消费者的投诉权利,也警惕“假维权,真敲诈”,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也不允许浑水摸鱼。这就需要精准厘定司法标准,划定维权与敲诈的边界,明确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知假买假”行为性质认定类案裁判规则汇总》,明确了对于“知假买假”应予以区别对待:职业打假人在购买时未产生错误认识,系出于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索取的赔偿数额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范围或合理范围,或者索赔多次且数额较大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在索赔过程中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正义,无非是每个人得到自己应得的东西。消费者正当维权,法院要支持;利用商品的一些技术性瑕疵搞“碰瓷”,法律绝不能纵容,绝不允许“权利”被扭曲,成为捞偏门的道具。下一步,司法机关有必要进一步规范裁判标准,做到同案同判、异案异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