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女子卖150碗熟肉被举报三无产品,法院判其退赔5万”登上热搜。

重庆的王女士以4500元卖出150份扣碗类熟肉产品,因未标注产品相关信息,被顾客邵某以出售“三无产品”起诉,法院二审判王女士退还4500元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

21日,原告邵某的律师吴先生(化姓)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王女士的毛妈妈土特产店出售“三无产品”并非第一次,她卖的食品也没有经过检测合格。针对原告是不是专职打假者,吴先生称,“法无禁止即可为。邵先生是懂法的消费者而已。”

21日下午,买家邵某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称,他确实为“职业打假人”,但王女士售卖自家产品多年,明知需注明产品信息,“偏偏却没有做,法院判决没有冤枉她。”

毛妈妈土特产店的扣碗肉食 来源:极目新闻

网店卖出150份扣碗

因三无产品被判十倍赔偿

王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她来自重庆忠县马灌白高村,婆婆虽然没有上过学,但很会做泡菜、黄荆麦酱、渣海椒、风豆豉、腊肉、香肠等当地各种农村美食。

2017年,王女士注册登记了营业执照、食品加工生产小作坊登记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与丈夫一起回家帮婆婆扩大生产,通过自家微店“毛妈妈土特产”销售。一开始,“毛妈妈”的产品以泡菜之类为主,去年他们增加了粉蒸肉等传统扣碗类产品。

王女士说,去年7月,居住在重庆市江北区的黑龙江男子邵某向她订购了150份扣碗类产品,包括粉蒸肉、烧白(即扣肉)、风豆豉回锅肉各50份,总价4500元,说是单位团购。来了笔大生意,王女士很高兴,因为是现做现卖,她让对方等了几天。不久,王女士将150份扣碗做好后用真空包装发货,但包装上没有任何标识,她没想到这给她引来巨大的麻烦。

去年9月,王女士收到法院通知,她被邵某起诉了,对方称她出售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明、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要求退还4500元货款,且按货款的十倍金额予以赔偿。一家人顿时蒙了。

王女士说,她家微店开了好几年,口碑一直很好,此前售卖的各种食品,包装上都按规定标注了食品名称、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这次顾客要的150份扣碗,因为是新推出的产品,而且量多时间紧,她来不及准备有上述信息的标准包装。粉蒸肉和烧白是用一个土制小碗盛放,外面用一个真空透明袋密封包装;风豆豉回锅肉用一个金色铝箔餐盒密封,并粘贴封口包装。没想到,这成为对方的把柄。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去年一审开庭,判决王女士败诉,王女士提出上诉。近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她再次败诉。

二审判决书。

怀疑对方是职业打假人

律师、原告均回应

极目新闻记者在二审判决书上看到,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在上诉时称,那150份扣碗不是预包装食品,而是具有合法资质的散装产品,生产销售渠道合法。但法院认为,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条例,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法院支持原告邵某的诉求,判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退还货款并予以十倍赔偿,加上案件受理费,王女士家一共要掏5万余元。

在上诉中,王女士一家还曾提出,邵某的购买行为存在牟利目的,因此不应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但法院未采信上诉意见。4月20日,王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邵某2019年就盯着我了,后来还混入了我们的会员群。那个扣碗,他也是一开始买3份,还说好吃,后来一次买150份,然后就直接到法院起诉。”王女士还发现邵某此前有过多起类似案例,她怀疑对方是职业打假人。

关于原告是不是专职打假者,吴律师表示:“法无禁止即可为。邵先生是懂法的消费者而已。”

对于被指称是“职业打假人”,邵某并不否认。4月21日下午,邵某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称,“法律并没有规定我买了8次过期食品就不是消费者了。”

王女士利用视频号做宣传

商家被指并非第一次卖三无产品

21日,原告邵某的律师吴先生(化姓)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王女士的毛妈妈土特产店出售“三无产品”并非第一次,她卖的食品也没有经过检测合格。

吴律师还告诉记者,毛妈妈土特产店出售“三无产品”并非第一次,他查到该店以前涉及过类似的案件。

王女士并没有否认这事,她告诉记者:“我们以前的确遇到过类似的事,那是2018年,当时产品上有标签,但发货发得急,没有打生产日期,就被告了。”

对此吴律师说:“如果说第一次是无知,不懂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次犯同样错误又不是故意的?”

他还表示:“王女士光是卖给我的当事人邵先生就有两次,她自己都承认了,第一次的3份没有标签标识,第二次有150份也没有。这些是我们知道的,不知道的又有多少次呢?”

吴律师还表示,“王女士卖的食品都是没有经过检测合格而直接上市销售的。关于烧白、粉蒸肉、回锅肉,她至今没有一份食品检测报告。”

对此王女士反驳道:“那他拿我们的产品去检测没有?他吃出什么问题了吗?他凭什么认定我们的东西不合格?”

此前王女士对极目新闻记者表示,她和家人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结果不服,要向重庆高院上诉。

律师:法院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打假人不构成敲诈勒索

王女士被判赔“十倍赔偿”冤不冤?邵某的行为又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红星新闻记者就此咨询了律师。

重庆盟昇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开诚律师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法律并不禁止出售散装食品,但要求在外包装上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地址等信息。因王女士销售的土特产均无相关信息,故被认定为“三无产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合法性角度,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罗开诚律师还称,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疑假买假,是否还能视其为法律中规定的普通“消费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给出了肯定答案:“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国家层面从考虑舌尖上的安全,特别是在食品、药品等领域,认定职业打假人更加严苛。只要索赔金额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通过诉讼要求赔偿并不违法。“除非以曝光、恐吓等方式威胁商家,索要远高于法律规定标准的金额,才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就本案而言,一二审判决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就是扣肉从法律规定来看确实属于三无产品,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予以价格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但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林小明说,法官在严格遵从法律规定进行裁判的同时,应需要避免陷入机械司法的窠臼,更应注重公平合理等原则。

“裁判时也应当注意区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与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之间的不同,即‘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的规定所指,更应区别对待预包装食品以及散装食品的不同要求,准确认定案涉扣肉的性质。”林小明说。

此外,他认为,邵某作为职业打假者,法律也不应该影响其作为消费者正当索赔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应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林小明称,对本案这种食品安全问题,予以三倍损失赔偿,但损失应当由原告方举证证明,可能更能体现公平。

重庆一中院最新回应

22日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情况通报”指出,近期,部分媒体报道了“卖150碗熟肉‘三无产品’被罚案”引发社会关注,经核实该案系上诉人忠县毛某某土特产经营部与被上诉人邵某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我院已于2022年4月7号做出二审判决。4月22日下午,我院派员前往当事人所在的重庆市忠县马灌镇白高村,主动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释明,告知其如对二审判决不服,可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再审申请。

工作人员还介绍了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流程,并提供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实务指南》手册、《民事再审申请书》常用诉讼文书格式等材料。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尊重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案件相关后续情况,请广大群众关注官方信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