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日报》4月21日报道,重庆王女士在卖出150份扣碗类熟肉产品后,由于没有标注产品相关信息被买家以“三无产品”为由告上法庭,最终王女士败诉,同时被要求退还并给予十倍赔偿,共计5万余元。

无可置疑,市场经济下各种产品鱼龙混杂,质量参差不齐,打假行为的存在有其必要。打假人揭发不合规商品,既帮助买家看清产品,维护权益,又让卖家得到教训,不敢轻易犯规。在多方鼓励与需求的推动下,民间打假人队伍不断壮大,逐渐发展为有组织的团队。然而在这其中,也混进了一些以打假获赔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让打假这一正义行为逐渐变了味。

此次重庆王女士的交易行为中,这位买家先是购买了3份扣肉,并表示好吃,随后以单位团购为名再次订购了150份。买家并不是首次购买,也就是说,在第二次团购前已对产品有所了解,知道是“三无产品”,并对其味道表示称赞,而随后却以“三无产品”为由将卖家告上法庭。买家的动机,实在令人怀疑。

传统时代下,“酒香不怕巷子深”。但现代社会,“酒香也怕巷子深”。电子商务的出现,为解决这一矛盾的提供了新的路径,让那些不出名的佳品得以延续和重生。互联网让身处两地的买卖双方得以连接,不局限于面对面售卖,交易成本降低。也正是互联网带来的种种便利,像王女士这样以出售自制土特产、特色农村美食的零售散户得以扩大销售范围,给家庭带来额外增收。但法律规定,出售的食品需要配有标签,标注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以及生产厂家。这样的规定,也是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毕竟吃进肚子里的东西得高度重视。

打假打的是欺诈行为,若是真的假,当事人固然有权利申请赔偿,且赔偿金额可达10倍。打假值得称颂,但对于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打假”,则需另类考虑。本案中还面临“情”与“法”的矛盾:从法来看,惩罚固然需要;但从情来讲,如此高额的赔偿金对家庭小店而言,实在有点处罚过重。法律判决时也需要适当考虑卖家的经济能力,商定恰当的赔偿金额。这样既让店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树立食品安全意识,又能够有能力、有动力继续经营下去,让更多人尝到这口美食。

打假行为应回归“守护百姓”的本质,切莫让这份好意失去了初心,蒙上一层灰色的幕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