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一个局内人兼局外人对职业打假的看法。


“谋利”无罪


《消费研究》:当前社会上对职业打假人有很多的指责,其中最主要的一条“罪状”就是“牟利”,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赵建磊:我觉得他们在偷换概念,其实更准确的用词应该是叫“谋利”——谋取利益。“牟利”是个法律上的术语,更偏重于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获得利益,而职业打假人的索赔行为并没有违反任何一条法律,正常的获取利益并不违法,所以应该说叫“谋利”。


《消费研究》:不管是“牟利”还是“谋利”,通过打假来获得利益总给人一种不好的感觉吧,难道打假不应该是一种公益行为吗?


赵建磊:获得利益有什么不对吗?在不违法的情况下挣钱不好吗?俗话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农民种地是为了挣钱,工人生产也是为了挣钱,公务员上班同样得发工资,商人卖东西也得有利润,大家都在追求利益,那职业打假人有收益凭什么就要受到指责呢?


《消费研究》:但是很多人认为这种获得利益的方式在道德上还是有瑕疵的。


赵建磊:维护人类社会秩序的有两种衡量的标准,一种是法律,另一种是道德;法律是最基本的约束原则,而道德是人类在法律之上对秩序的更高的追求。我们现在应该做的是先守法,遵守一切法律,只有每个人的行为都符合法律的要求了,然后才可以奢谈道德。


现在的情况是一群违法的人指责别人在道德上有瑕疵,你不觉得可笑吗?现在公布的很多判决书都有这可笑的情节,一帮卖假药的“义正辞严”地在法庭控诉原告在谋取非法利益,仿佛他们受了天大的委屈,简直滑天下之大稽。


《消费研究》:从很多案例看,现在的索赔额都很高,动辄成千上万甚至几十万,这样的索赔方式会不会激起人们心中的贪欲?


赵建磊:“贪欲”并不是一件坏东西,从某方面讲,是“贪欲”促进人类社会在进步。没有对利润的追逐,就没有工业革命,就没有蒸汽机、电灯电话;没有对利润的渴望,就没有技术革命和信息化,就没有电脑,没有微软和苹果;没有资本的贪婪,就没有阿里、腾讯、美团和京东;关键的问题是 “贪欲”释放的途径,如果在对社会有利、对他人无碍的轨道上,有何不可呢。当然,其中受伤的只有违法者。


《消费研究》:能从历史的角度给职业打假人群体画个自画像吗?


赵建磊:《三国演义》中曹操有句话,“设使天下无孤,不知几人称帝?几人称王?”曹操在历史一直被骂成“汉贼”,经常以负面的形象出现,但是如果没有他统一北方,那人民不知还要经受多少战乱、经受多少流离之苦;刘备倒是一副忠厚长者的样子,不过一个儿子叫刘封、一个叫刘禅,合起来就是封禅,心里想干什么,不言而喻。


从这方面讲,职业打假人有点像曹操,被人刻意画上一幅“大白脸”,营造出一个“钻营牟利”的形象,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无论职业打假人出发点是谋利也好、挣钱也罢,毕竟客观上遏制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这一点很重要。


是谁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


《消费研究》:前段时间那个18岁的职业打假人因涉嫌敲诈被立案的新闻,似乎挺热闹的。他一个人在一家法院一年起诉了1000来个案子,好像大部分案子都不是太靠谱,有点胡闹的感觉。


赵建磊:这就像一个小孩子,在路上捡到一把宝剑,胡抡了两下,挺好玩,而且旁边居然还有人给钱,他就越来越起劲,见人就耍,但他不知道宝剑是需要从一招一式练起的,弄不好的话还容易伤到自己。这把宝剑就叫法律。现在的很多职业打假人只知道打假可以挣钱,但是很少有时间能埋头多学习法律知识,有个一知半解就出去打假索赔,不可一世。


《消费研究》:貌似职业打假有点低龄化的倾向,而且在中小城市甚至县城泛滥。


赵建磊:利益驱动嘛,“十倍赔偿”是什么概念?贩毒才几倍利润,还得冒着被枪毙的危险。这个一买一赔就十倍的利润,还不违法。年轻人看到这种新闻,当然会心动了。《食品安全法》出台前可没有这么多人,那时只有一加一的赔偿,全国也就几十人在干这个,也就北上广深这些大城市有。不过那个时候大家都是技术流,法律素养都很不错的。


《消费研究》:现在有点控制不住的感觉。


赵建磊:潘多拉的盒子一旦打开就很难再合上了。关键的问题是谁打开了这个“盒子”,并不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是首先先有假冒伪劣和违法商家,再有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条款,然后才出现的职业打假人。你们现在一股脑把屎盆子扣在职业打假人头上,其实就是别有用心和推卸责任。如果监管部门能负起应有的责任,市场中没有违法行为,那还会有职业打假人吗?


消灭职业打假人是个“伪命题”


《消费研究》:现在好像有关部门对“打假”这个词不太认可,不叫“职业打假人”了,改叫“职业索赔人”。


赵建磊:发明这个词的是个高人啊,也算是相当有心了。其实无论是“职业打假”亦或是“职业索赔”,其实质就是通过明知存在的商品的违法问题来获取赔偿的行为,“打假”是手段,“索赔”是目的,两者互为因果,本来这两个词就不是什么专业术语,叫什么并无所谓。他们高兴这么叫,就这么叫吧。


《消费研究》:他们是想通过这种手段达到诋毁职业打假人的目的吧。


赵建磊:其实他们把群众想得太简单了,这不是改一两个称呼就能改变别人想法的,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你可以到相关新闻下面的留言看,群众的是非观很明确,对索赔这种事情大部分人还是比较支持的。


《消费研究》:不断“污名化”,慢慢遏制,直到最终消灭“职业打假人”?


赵建磊:“消灭职业打假人”——这是一个伪命题。谁是职业打假人?每个人都可能是,只要消费者有过一次消费维权的体验,他就可能变成职业打假人。中国有十四亿人,就可能有十四亿职业打假人,你消灭得过来吗?


《消费研究》:职业打假人会永远存在吗?


赵建磊:套用周星驰《武状元苏乞儿》中的一句台词,“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不是由职业打假人决定的,是由问题商品决定的”,如果哪天市场上没有假冒伪劣了,那当然就没有了职业打假人存在的土壤了。


不问因果,只问目的?


《消费研究》:现在很多法院审理案子似乎是不看实际情形,一见到十倍索赔,基本上统统都驳回,说你不是“消费者”,是以“营利为目的”。


赵建磊:实际是这就就是 “唯动机论”,跟“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宗旨是相悖的。


《消费研究》:那么从法理上讲,什么情况才适用惩罚性赔偿呢?


赵建磊:这个首先要看“惩罚性赔偿”这个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什么。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引进了“惩罚性赔偿”这个概念,它的目的就是对违法欺诈行为的惩罚,着眼点在“惩罚”,目的是为了遏制欺诈行为的泛滥。后来的《食品安全法》也是这个目的,出发点也是为了对不安全食品的惩罚。其实不管是三倍赔偿还是十倍赔偿,只要能打击了违法行为,惩罚的目的就达到了。


现在的情况是完全本末倒置,审理一个案子,被告违法不违法、欺诈不欺诈、食品安全不安全全放一边,先把原告审查一通,只要你有过相同或相似的案例,那你就是“牟利”,就不支持索赔。那这样的话,对违法行为“惩罚”的目的又何在呢?


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在食品安全的案子上的审理比较混乱,同样的案子,在甲法院就得到支持,即使“知假买假”,也认可十倍赔偿;而在乙法院就会被驳回,判决的理由就是“以营利为目的”。


职业打假人的几大“罪状”


《消费研究》:有关部门给职业打假人列了几大罪状,其中之一是浪费大量的行政资源,据说有的市场监督管理所一次就接到上百起举报,弄得他们忙不过来,抱怨说是专门为职业打假人服务了。


赵建磊:要厘清这个是非曲直,我们首先要看涉及的这些举报案件是否都成立,如果确实违法,那就没什么好说的。举报越多,只能说明你这个辖区监管力度弱。你本职工作之一就是监管市场的违法行为,你没发现,现在人家替你找出来了,你还骂街,这就有点不应该了吧。


《消费研究》:还有一些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举报的违法行为都比较轻微,主要都是一些广告极限词和食品标签瑕疵什么的,不涉及真正的食品安全。


赵建磊:这个逻辑就更混蛋了,杀人放火是犯罪,偷东西你就不管了吗?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就应该违法必究,不应该以轻重来对待。所谓“勿以恶小而为之”,一个企业如果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那他一定对消费者没有敬畏之心。今天能犯小错,明天就敢给牛奶里加三聚氰胺。


再说广告极限词这事,其实行政机关对这种事情处罚很严厉的,动辄十万二十万的,这种例子很多的,前两年杭州那个炒栗子的小贩不就因为说了句“最好吃”就要罚20万吗。你自己可劲儿处罚,又不让别人举报,是不是有点“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感觉。


另外说食品标签瑕疵问题,现在有关部门一涉及标签问题就说是瑕疵,这仿佛成了习惯。但是,既然标签应该标什么和不应该标什么都列入了强制标准,那就不应该算瑕疵。比如有些食品的不适宜孕妇和儿童,他如果不标明不适宜人群,而正好被孕妇食用了就可能影响健康,这难道不涉及食品安全吗?现在有些人丧心病狂到连这种问题都列入到瑕疵的行列。


《消费研究》:有些人认为职业打假人对市场环境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甚至还会跟不法商家沆瀣一气,有的判决书甚至认为这对真正的消费者权益是一种损害。


商家可以收买一个职业打假人,可以收买两个,但是不可能收买所有的人。只要能支持惩罚性赔偿,商家一定不可能再敢继续违法。那这种结果对消费者的权益是好呢还是坏呢?当然最终是有利于消费者的。


职业打假人动了谁的“奶酪”?


《消费研究》:如果职业打假对社会这么 “有百利无一害”,但是为什么会走到今天这个处境,感觉有些举步维艰呢?


赵建磊:这个原因确实很复杂。


首先,是理想和现实之间的差距。无论是对于欺诈的三倍赔偿亦或是食品安全的十倍赔偿,立法者的目的很简单,无非就是利用惩罚性赔偿来遏制这些违法行为,达到净化市场的目的。这是“治乱用重典”的手法,也是立法者的理想。但是现实的情况是,违法行为太普遍了,或者说难以根除,并不是靠打一两场“战役”就能解决的问题。这样就催生出层出不穷的职业打假人和投诉举报案件,反过来作用于经营者、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最后反弹到职业打假人自身群体。


其次,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影响了某些方面的利益。经营者肯定是首当其冲的,你要投诉举报他们就可能被被罚款;你要起诉,法院还得判决他们赔钱,那肯定都不高兴嘛。不高兴就要反对你,而且有的企业主身份很特殊,有的还是人大代表,那就通过各种特定方式打击你;财大气粗的呢,那就造舆论。记得应该是在2019年,有过一波针对职业打假人的舆论攻击,后来了解到的背景是某宝在背后指使,通过一个李姓前媒体人,花钱找了十几家媒体统一发的稿子。


至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抛开其他因素不谈,至少你大大增加了他们的工作量嘛。


《消费研究》:你刚才说的那个“其他因素”,似乎很有深意?


赵建磊:(笑)这个地球人都知道的。


职业打假的边际在哪里?


《消费研究》:前几天那个9.9元购买“三无”酸菜索赔千元的事情一度沸沸扬扬,很多网友都倾向于认为向个人索赔1000元有点多,也根本不应该向一个个人去索赔。那么职业打假的边际在哪里,或者说有没有边际。


赵建磊:这个实际上不是职业打假的边际,而是法律的边际。那么法律上对这些所谓的“弱势群体”违法的处理上有没有边际呢?


举一个例子,吉林有个农民把自己家养的猪杀了,到了大集上卖肉,刚卖了30元,就被市监局查到了,认为这个猪肉未经检验检疫,要罚10万。老农民把市监局起诉到法院,结果被判败诉。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是不允许私自宰杀猪然后贩卖的,虽然10万元对于农民来说很高,但是这已经是处罚区间里的下限了。


群众的观念是朴素的,“扶危济困”、“杀富济贫”是人的本性,这个无可厚非。但是在法制社会里,强调的是法制面前人人平等,你不能因为你是弱势人群然后你就肆意地违法吧。


3月11日,李克强总理在答记者问上谈到了营商环境的问题,总理强调在对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时要“放”、“管”并行,“管”是政府必须履行的职责,尤其对涉及人民生命健康和众多群众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上,必须加强监管。违规违法必须执行监管。


所以说,在涉及食品安全的问题上,不应该对违法者有“强势、弱势”之分,只要是违反法律法规的食品问题,就应该依法严惩;或许今天职业打假打掉的一个违法商家,明天就能让几十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消费研究》:但是现在也有法院不支持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形,在河南有个个体户卖豆芽,挣了7毛钱,后来被查出来豆芽里面含有4-氯苯氧乙酸,这属于禁止添加的化学物质,市监局也要罚10万,结果最后法院撤销了市监局的处罚决定,法院认为是“过罚失当。类似的案子也不少,有的法院对市监局的处罚书直接改判,比如罚5万的改罚3千。


赵建磊:这个就是人的因素了,案子都是个人审理的,每个人看待问题的角度是不一样的,作出的决定也就不一样。


职业打假人也应该正视自身的问题


《消费研究》:说了这么多,似乎都是职业打假人有理,难道这个群体自身就没有问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