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淘宝网商家星密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网。

上诉人王军与被上诉人淘宝网商家星密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网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中民初字第29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期间,上诉人王军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军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桑盛红

审判员吴义军

代理审判员姜云峰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波